2025年12月3日


为骗借款买假证 两人获刑悔莫及

《四平日报》(2025年12月3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 李雪 通讯员 张科旭)本想通过办理假证抵押租来的车辆骗取借款,最终却等来了法律的严惩。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案件,两名被告人因购买虚假机动车证件被判处刑罚。

近日,王某与高某协商,计划将租来的一辆小型轿车通过办理虚假证件的方式抵押给他人以骗取借款。为实现这一目的,王某通过微信联系到一名昵称为“A证在等你”的卖家(尚未到案),购买了两本假的车辆行驶证和两本假的车辆登记证书,并由高某支付了购买假证的费用。

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王某驾驶该车辆行驶至大广高速某收费站时,因向执法民警出示假的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被当场查获。进一步调查发现,王某此前还曾向同一卖家购买过一本假的车辆驾驶证。由于种种原因,王某和高某最终未能成功办理车辆抵押借款,但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法。

双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高某为实施诈骗,购买假的车辆行驶证、车辆登记证书及驾驶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买卖身份证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高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经社区矫正评估,可以对王某、高某判处非监禁刑。

相关法官表示,国家机关证件和身份证件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凭证,伪造、买卖此类证件不仅扰乱公共管理秩序,还为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了便利。本案中,王某、高某为谋取不法利益,购买并使用假证,其行为已构成犯罪。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充分体现了对这类犯罪的严厉打击和司法效率的提升。假证不是“捷径”,而是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无论是为牟利还是为“行方便”,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均为违法行为,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公民在办理各类业务时,也应当依法依规提供真实证件,共同维护社会诚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