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6日


提供高质效司法服务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平日报》(2025年8月6日) 06版

本报讯(记者 李雪 通讯员 徐占义)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成功快立快审快判快执一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高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双方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四平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双辽市某村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约定由某公司为某村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与解决方案,合同总金额为7000元。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了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并提交了相关成果报告。然而,某村却以暂时没钱为由,迟迟没有支付7000元服务费用。

某公司多次与某村沟通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某公司于今年5月向双辽市人民法院茂林人民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某村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5月8日法院予以立案。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知此类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不仅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还可能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与发展。为了尽快化解矛盾,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法官迅速展开了案件的审理工作,并定于5月24日开庭审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9年10月8日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原告为被告提供咨询服务,双方约定咨询费为7000元。原告完成相关工作后,被告未给付该笔咨询费。以上事实,双方当事人均表示认可,并有双方签订的合同在卷佐证。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技术咨询服务并交付成果,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咨询费用。被告拖欠咨询费的行为已构成违法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付款义务等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7000元服务费有合同约定,被告亦表示承认,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给原告技术咨询费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原告即申请执行,审判法官第一时间为原告准备好了执行立案的相关材料并积极协调立案庭,该案于今年7月5日执行立案。执行法官考虑到系涉企执行案件,案件受理后第一时间给被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告执行人第一时间给付原告欠款,法院第一时间查封了原告的账户,因查封后被告有十五天异议期,该异议期内不能对被执行人账户上的存款进行划拨。7月23日,被执行人的异议期刚过,执行法官就通过被执行人的账户将被执行人的欠款7000元及诉讼费、执行费一并划入法院账户,并在第一时间将执行款7000元及诉讼费划给申请执行人,该案圆满执行完毕。

相关法官表示,这起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在两个半月内快速审结并执行到位,充分体现了双辽市人民法院在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企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为与责任担当。通过高效、快捷的司法审判与调解工作,及时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双辽市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宗旨,不断优化审判流程,提升审判质效,为各类经营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服务,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司法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