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
(上接二版)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八条(考核管理) 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考核方式) 爱国卫生监督考核主要采取专业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条(考核操作及结果运用) 市爱卫办对各县(市)区和各成员单位进行年度考核,各成员单位对所管辖行业进行年度考核;县(市)区爱卫办对各乡(镇)、街道及各成员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考核合格且排名靠前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考核不达标或排名靠后的单位进行约谈,要求其上报整改方案,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三十一条(考核惩罚) 有关单位和组织不履行爱国卫生职责和义务或者未达到环境卫生要求的,由爱卫会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条(考核机制) 爱卫会应当健全委员会会议、重大事项报告、投诉举报、监督考核等工作体制机制,推进爱国卫生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组织动员有关单位和公民参加爱国卫生运动,落实联防联控措施。
第三十三条(监督员) 爱卫会可以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聘任爱国卫生监督员,负责爱卫会委托的爱国卫生监督指导工作。
爱国卫生监督员开展工作时应当出示证件。被监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罚则1)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发生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公民不遵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封控等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具有行政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罚则2)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或者不恢复原状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随意便溺、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塑料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乱倒污水、建筑垃圾、污物粪便,乱弃动物尸体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抛撒和焚烧冥纸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在楼道内乱堆乱放杂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损坏公共卫生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罚则3)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饲养的家畜家禽,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罚则4)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病媒防控服务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或者病媒防控作业不符合规定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罚则5)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人员聚集场所和易滋生病媒生物场所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行政处分) 爱国卫生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