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抗诉有力维护司法公正 金泽刚 |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10件刑事抗诉典型案例,涵盖普通犯罪检察、重大犯罪检察、职务犯罪检察和经济犯罪检察等多个条线,聚焦证据审查判断和量刑适用等疑难复杂问题,对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提出抗诉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证据是刑事诉讼的核心,任何一个刑事案件的办理都始终围绕证据展开,证据审查运用是否得当直接关涉刑事案件的办理质效和公平正义的实现。这批案例中有4起案件涉及证据审查判断问题,体现了检察机关对证据特别是言词证据的精准把握。
现实中,对言词证据的审查判断,因受限于当事人的认知、记忆、利益冲突等因素,其真实性、可靠性经常难以判断。因此,在审查言词证据时,必须注重运用逻辑与经验法则,判断是否符合常识、常情、常理,并综合全案证据决定是否采信。
就“刘某故意伤害二审抗诉案”来说,在被告人刘某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同案犯之间建立攻守同盟为被告人脱罪的情况下,对于被告人的无罪辩解,检察机关结合被告人案发后长期潜逃、对被害人家属提供巨额赔偿、在同案犯被宣判后主动到案等不合常理的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无罪辩解不可信,进而依法提出抗诉,最终使刘某由无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五年,得到应有的惩治。又如“王某某爆炸二审抗诉案”,作为犯罪对象的爆炸物并非一般性物品,检察机关紧扣客观证据牢固建立“人”与“案”的关联,围绕爆炸物的来源以及制作、安装、引爆的过程,补充完善证据,充分运用鉴定意见、专家证人意见等辅助办案,动态还原作案经过,使案件还原真相。最终,王某某犯爆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始终是刑事司法公正的核心议题。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6件案件涉及量刑及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展现了刑事检察在尊重保障人权以及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履职效能。在“朱某某故意杀人二审抗诉案”中,被告人在大学校园公然对被害人行凶并造成严重后果。针对此类严重暴力犯罪,需要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动机、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从严把握从宽的幅度。检察机关针对不当适用从轻量刑情节、量刑畸轻的情况,依法提出抗诉,最终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叶某某、李某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二审抗诉案”则是一起将重罪改轻罪的抗诉案件。两级检察机关通过向属地街道、派出所了解两被告人一贯表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和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等情况,以及前往市场监管部门查询两被告人名下企业情况等形式,积极补充完善证据,从而提出两被告人系以收藏、娱乐为目的买卖枪支、制造弹药,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抗诉意见。该案的办理进一步表明刑事案件办理应切实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定,避免有罪推定思维,全面收集和审查有罪无罪、罪重罪轻证据,以确保后续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在司法实践中,经济犯罪案件抗诉难度大、要求高。如在合同诈骗案件中,对于合同订立要素虚假程度的判断,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一直是老大难问题。如何通过个案加以厘清,是办案机关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在“张某某、刘某某合同诈骗二审、再审抗诉案”中,检察机关针对被告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问题,从两被告人事前无履约能力、事中无履约行为、事后逃避履约责任等方面补充完善证据并进行证明。针对控辩双方提供的两份结论相反的印章真伪鉴定意见,通过委托重新鉴定,并在庭审中利用多媒体进行充分展示,最终证实合同系伪造。除此以外,针对翻供、翻证的情况,检察机关重新梳理证据,证实了两被告人伪造合同、虚构价值,骗取被害人投资的事实。因而,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得以坐实,刑罚惩罚亦水到渠成。
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既是纠正司法偏差的重要手段,更是防范冤假错案、保障司法公正的关键防线。这些刑事抗诉典型案例,是检察机关依法精准履职的生动实践,彰显了司法机关捍卫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它落实罪刑法定原则,让有罪者受到惩罚、无辜者不受追究,让罪责刑相匹配,最终实现以个案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相信随着检察机关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必将用高质效办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更高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