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涉企纠纷 提供更有温度的司法服务 ——铁东区人民法院创新运用审调协同机制记事 |
全媒体记者 李雪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优化营商环境已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人民法院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肩负着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的双重使命。特别是在涉企民商事案件当中,如何平衡法律规则的刚性约束与企业发展的柔性需求,成为新时代司法实践的重要课题。铁东区人民法院近期受理的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审调协同机制的创新运用,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解纷范式。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其存续与发展直接关系到就业稳定、税收增长等社会公共利益。案件中,若简单判决企业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可能导致入驻企业资金链断裂,进而影响地方产业布局。司法调解的价值在于通过利益平衡,为企业留足缓冲空间。
案情事实解析:从合同约定到争议焦点的层层递进
原告公司作为国有独资企业,肩负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双重使命,其运营的标准化厂房是地方政府推动绿色食品加工产业集聚的重要平台。被告公司作为招商引资引入的民营企业,承载着带动产业链发展、解决当地就业的预期目标,其投资项目计划符合地方产业规划方向。
2023年合同签订后,被告公司按约入驻园区,启动生产线建设,但在2024年政策兑现环节出现梗阻:因未及时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证明、设备采购发票等材料,未能取得《租金减免证明》,导致2025年初累计拖欠租金30余万元。原告基于合同约定提起诉讼,主张租金及违约金,而被告抗辩称未达标是因疫情后设备采购周期延长,非主观违约,且具备补正条件。本案中,租金减免条款以“固定投资达到政策要求”为生效条件,既符合意思自治原则,也体现了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的结合。然而,实践中常出现因投资进度、证明材料等问题引发的条件成就争议,此时需要法院从政策初衷出发,审查条件未成就的原因是否具有客观可克服性,避免因机械适用法律导致政策红利落空。
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书》与《租赁协议》形成“政策+合同”的复合体系:前者明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包括租金减免以“完成固定投资并取得管理部门证明”为前提;后者约定租赁标的、期限及基础租金标准。这种结构设计体现了政策引导与市场交易的深度融合,但也为后续争议埋下伏笔——优惠政策的模糊性(如“减免标准”的具体认定)与合同履行的严格性之间存在潜在冲突。
调解逻辑的法理分析:从法律规范到实践理性的深度融合
法官在阅卷后敏锐发现,被告虽未完全满足政策条件,但已完成基本的固定资产投资,且设备正在陆续到位,具备短期内补正的可能性。若简单判决,原告作为国企可能面临国有资产流失质疑,被告则可能因现金流断裂被迫停工,形成“双输”局面。因此,调解策略聚焦于三个维度:与相关部门沟通,明确租金减免的核心要件(投资金额、产业匹配度、就业贡献)及补正程序,消除双方对政策理解的分歧。
实地走访被告厂房,了解生产规模、市场前景及资金周转情况,确认其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拖欠租金系阶段性困难。引导原告认识到,维持被告运营不仅能保障长期租金收益,更能提升产业园入驻率,形成产业集聚效应,同时,要求被告承诺限期补正材料,体现违约责任的适当承担。这种取向不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调解优先”的原则,更是司法服务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
法官精准把握“审判权保障”与“当事人自愿”的平衡,调解协议明确约定,若被告按期取得《租金减免证明》,原告放弃违约金主张;若未按期补正,则恢复原告诉求并可申请强制执行。这种“双向约束”机制既赋予被告救济机会,又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通过“背对背沟通”“政策现场解读”等方式促成和解,体现了调解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深度运用。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保障了调解协议的可执行性,避免了“调解反悔”现象,实现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统一。
践行“枫桥经验”:打造涉企纠纷调解的“铁东样本”
“枫桥经验”历经六十余年发展,在民事审判中,其核心价值体现为将调解贯穿于纠纷化解全过程,通过柔性司法手段修复受损的商事关系。本案中,法官摒弃了“坐堂问案”的传统模式,主动介入企业经营背景调查,挖掘合同条款背后的政策初衷,正是“枫桥经验”在司法领域的生动实践。本案的成功处理,不仅在于化解了一起具体的租赁合同纠纷,更在于探索出一条“政策解读+司法赋能+产业护航”的涉企纠纷化解路径。
铁东区人民法院始终秉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将调解工作融入社会发展大局,通过个案裁判提炼规则、完善机制,为经营主体提供更有温度、更具实效的司法服务。当司法裁判既能守住法律底线,又能为企业发展留足空间,便能真正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终极目标,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的法治动力。
在法律的框架内,司法调解具有无限的创新可能。当法官走出法庭,深入了解企业的“痛点”“难点”,将法律条文与产业政策、企业生命周期相结合,就能找到打开“法结”与“心结”的钥匙。这种实践理性的升华,正是新时代人民法院服务大局、司法为民的生动写照,也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资借鉴的“铁东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