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的决定 (2025年5月16日四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促进地方性法规有效实施,发挥地方性法规在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深化法治四平建设,为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现就开展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地方性法规“四入”,是指四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按照地方立法权限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列入普法、进入执法、融入司法、纳入监察”。
二、地方性法规列入普法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列入五年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要求,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学习、宣传、普及地方性法规。
三、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方性法规实施纳入法治政府建设总体规划和具体工作计划;有关国家机关应当依据地方性法规对行政事务进行监督、管理、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将地方性法规纳入行政执法监督范畴,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行地方性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融入司法要求对地方性法规关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方面的规定,审判机关应当在案件审理和裁判中优先适用;检察机关应当根据地方性法规此方面的规定开展法律监督,采取制发检察建议书、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等措施,督促行政机关有效执行地方性法规。
五、地方性法规纳入监察要求监察机关应当对负责实施地方性法规的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情况开展监督,对实施地方性法规不力、失职失责的公职人员作出相应处理。
六、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是开展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的监督主体,应当将地方性法规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采取执法检查、专题询问、述法评议、立法后评估等措施,推动本地区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顺利开展。
七、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是开展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决定的要求,主动开展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及时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八、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站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高度,将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党委领导、人大主导、行政机关执行、司法机关适用、监察机关监督、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规实施工作新格局。
九、地方性法规“四入”工作自法规公布实施后第一个工作日起组织开展。
十、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