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事故引发的深思 |
【案情回放】
2021年1月27日凌晨一点半左右,驾驶员A先生行车至上海市天山西路时与一辆电瓶车发生碰撞,导致对方受伤。事发后A先生拨打“110”报警,随后向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根据调查发现:该车司机A先生是借用被保险人B先生的车辆且事发时涉案车辆正在从事网约车业务,而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时约定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根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即“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家庭自用车辆、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予承担赔偿商业三者险的责任。
【以案说险】
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得以承保车辆被擅自变更使用性质为由免除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及案涉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运营活动,改变了车辆用途,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当依法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通知的,因运营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依法通知为由抗辩不承担赔付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因此,本案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在商业险范围内拒赔。综上,保险公司仅能赔付交强险部分。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四平市分公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