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付未交足款就卖房 履责法官巧解连环套 全媒体记者 高鸿 |
因购房首付款出现问题,引发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产生矛盾纠纷,开发商将购房者诉至法院。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承办法官认真调查核实、梳理当事人的问题原因,耐心劝解,反复释法,成功将矛盾纠纷解开,双方握手言和。
2009年,王某在双辽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得一房,双方约定分期支付,该公司协助其办理按揭贷款。后因各种原因,该公司未能协助其办理贷款。2009年至2011年,双方三次约定缴纳首付款日期,王某又因未凑足钱款三次逾期。三年间,王某共向该公司缴纳17万元,该房屋也有人入住。
因王某占用该公司房屋,该公司多次催告后王某仍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已给该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22年,该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
审理中,王某认为,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不是自己的原因,而是订立合同时,该公司承诺可以办理按揭贷款,可是交付定金后,却迟迟不能协助办理房屋按揭贷款,因王某没有能力一次性给付全额购楼款,只能等待能够办理按揭贷款后才能给付楼款,最后,王某因生活拮据,将楼房转卖给案外人李某,并约定楼房款全部由李某交付,自己无责任。
经法官调查,王某确实将该楼房卖给了案外人李某,并已经实际入住占用多年。按照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房屋买卖关系成立,且合同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如果法院直接开庭判决,被告应当继续履行给付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但考虑到被告的经济状况及身体健康等原因,可能存在不能执行的风险,房屋已经转卖案外人,可能无法顺利腾出。
承办法官本着审慎、认真对各方负责的态度,细致研判案件,多次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反复释明判决后的不利因素,并明确告知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经多次与原、被告及房屋占有人李某三方协调、沟通,原告王某同意追加李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李某表示同意按原价交付剩余楼款,但不愿意承担逾期违约金。
承办法官仔细分析案情,该公司因经济紧张,如能放弃违约金,可以让第三人李某一次性给付剩余购楼款,不但能缓解公司资金压力,且公司也不用为后续的执行问题发愁。经过承办法官耐心劝解,该公司最终同意法官的调解方案。原告解除了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又与第三人李某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李某当即将购楼款23万余元全部交付该公司,三方顺利完成了调解手续,当事人握手言和,一起连带多方利益的买卖房屋案终于圆满画上了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