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携手做慈善 传播真善美 ——市慈善总会负责人刘宇就《慈善法》相关政策答记者问 |
全媒体记者 高鸿
乐善好施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9月5日,是国家《慈善法》实施六周年暨第七个“中华慈善日”,今年中华慈善日主题定为“携手做慈善,传播真善美”。在第七个“中华慈善日”来临之际,为普及慈善知识、弘扬慈善文化、展示慈善成果、激发慈善热情,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慈善活动,让公益慈善走进千家万户、民生服务更加有温度,共同推动全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9月3日,针对许多爱心企业和志愿者组织经常发出正能善举,但是缺乏了解成立慈善组织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接受捐赠需要遵循相关要求、个人捐赠如何抵扣税和企业捐赠如何税前扣除等问题,围绕《慈善法》中涉及到的相关重要常识和百姓关心的热点话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四平市慈善总会负责人刘宇。
记者:为什么将每年9月5日设定为“中华慈善日”?
刘宇:《慈善法》第七条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设定慈善日,有利于每年定期相对集中地开展慈善宣传教育,在全国层面普及慈善法律法规,大力弘扬慈善文化,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爱心总动员,引导、鼓励人们义行善举,形成浓厚的慈善氛围。
记者:慈善组织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刘宇:《慈善法》第九条规定:“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记者:慈善组织接受捐赠遵循哪些要求?
刘宇:《慈善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遵循以下要求:第一,按规定向捐赠人开具相应票据或做好相关记录。第二,应捐赠人要求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
记者:什么样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刘宇: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条件是必须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并制定相关方案。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记者: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需要开展慈善活动怎么办?
刘宇:可与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集的款项,用于符合条件的受益对象。
记者: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有哪些优惠?
刘宇:《慈善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捐赠人捐赠的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依法免征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企业或个人向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进行捐赠的,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记者:为什么捐赠人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刘宇:《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这一规定旨在保证慈善捐赠的公益属性,将捐赠的财物真正用于法律所规定的慈善事业,以免捐赠人假借慈善名义牟取私利,主要基于两方面考虑:第一,捐赠本身是一种公益事业,而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实际上就成为“私益”行为,与慈善公益属性相悖。第二,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公益性捐赠可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如果某一捐赠既享受了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又使其利害关系人受益,就可能形成事实上的骗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