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30日


1947:四平市实行 居民证旅行证及路条纪实
赵志军 徐嘉格

《四平日报》(2022年6月30日) 07版

1947年3月13日,四平收复战结束后,公安机关按市委、市政府部署和上级公安机关指示,全力做好战后社会治安整顿,建立新秩序工作。1947年6月在四平统一实行了城市和农村居民旅行证和路条。由于当时处于战争时期,为严防敌特人员潜入解放区进行破坏活动,确保地方治安,各地发的旅行证,路条极不统一。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收复区不断扩大,为方便通行,有必要在解放区境内统一实行居民旅行证及农村路条。为此,1947年6月4日,东北公安总处刑公字第三号通令规定,“凡在我东北解放区通行之居民商旅,自7月10日起统一使用规定的旅行证和路条。”

开始时办旅行证没有适当手续,只根据户口,须经闾邻铺保、闾组长盖章,送交管内派出所或街村政府审查盖章,然后到公安局领取。以后由于旅行证的增多,于同年11月起召集各区公安助理及分驻所同志开行政工作会议,研究发放办法。考虑到天气越冷,百姓途中来往不便,浪费时间,为了减轻负担及困难,决定在乡村住的群众到区政府办理旅行证。在街内住的群众到分驻所办旅行证及农村路条。

实行旅行证条后,西安县公安局按东北行政委员会“关于哨长关长检查办法”的通令精神,在西安火车站和梨树河子两地设立联合检查站和检查点各一处。其中,西安火车站联合检查站有公安局、检察院7名,税务局检查员3名,护路军检查员5名计15名。自检察站建立以来,发挥了很大作用,查出无证件人员17名,查获国民党中统特务3名,国民党71军谍报员2名,惯盗4名,还查出不办旅行证做军队生产汽车去沈阳的一人,并查出东科中旗肥皂厂职员雷子荣借证明给沈阳出来的人。(沈阳尚没解放)。由于实行旅行证和农村路条,使当时在配合战争、封锁消息、限制敌特到解放区进行破坏活动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检查中发现许多问题:有的私刻区长印章、有的搞假铺保、有的旅行证是借的、有的替别人办旅行证等问题,同时也发现发证单位工作人员粗枝大叶,办理旅行证时将项目填错,使行人受到不应有的盘查和怀疑,一些群众对此不满意。

1948年4月6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布“关于实行居民证和旅行证之使用令”重申东北解放区在初建时期为保护农村土改,维持治安,对居民商旅实行旅行证,起了有效作用。现解放区土地改造告一段落,土匪基本肃清,治安日趋巩固。同时,为沟通城乡关系,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对旅行证的使用规定以下新的办法:

一、在解放区城市的居民,6岁以上不分男女,自8月1日起一律实行居民身份证,该证书责成各省(市)县公安机关负责办理。二、各(市)县公安机关在发此证时,需慎重审核,发给有正当职业的市民。事后市民持此证书,除证明市民的居住身份证外,在我东北解放区境内得自由通行,各地关长哨站不得留难。在城市取消居民旅行证和路条制度。三、城市居民证的格式、字样、尺寸等由东北公安总处统一规定。各省(市)县公安机关用铅字印刷,所需要的工本费由市民出纳,如家境十分贫苦者酌情免除,由政府报销。四、城市居民证未发期间,对有正当职业的市民,凡外出旅行经商等,可给长期旅行证,以免影响市民的生产和贸易。五、农村居民,在县境之内,或出县境不超过30华里者,可给旅行证及路条。出县境超过30华里或者出省境者,仍按过去的规定办法,由区政府专人负责发给,持此证在我东北解放区境内,得自由通行。六、不论城市或农村,发给旅行证的手续,力求简便不得刁难。七、我军冬季攻势收复的新区,暂不实行“城市居民证”。其旅行证的使用办法,仍按过去的规定办法。八、各政府军队人员旅行护照,仍按过去的规定办法,不得改变。

1949年随着社会治安不断好转,为进一步沟通城乡关系,发展生产建设,繁荣经济。8月9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决定:“自8月15日起,凡东北居民在东北解放区旅行,一律取消居民旅行证及农村路条”。自此,结束了两年多来的四平市居民旅行证和路条使用制度,取而代之的是建立了居民户籍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