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杜绝高空抛物 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
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的增加,在全国多地高空抛物事件频发,小到西瓜皮、卫生纸、烟头,大到菜刀、酒瓶、烟灰缸、家具等等,这些五花八门看似毫不起眼的东西成为了悬在城市上空的“定时炸弹”,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有媒体和研究机构做过实验和测算,一枚50克的鸡蛋,从4楼抛下,会把头顶砸出肿包;18楼抛下,就能砸破头骨;要是25楼,可能致人当场死亡。正因为高空抛物的危害巨大,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惩治,我国从法律上也作出了不少探索。早在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用法律手段为人们撑起头顶上的“保护伞”,明确根据具体情形及其造成的后果进行量刑,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进行论处。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又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则将高空抛物行为单独入罪,对高空抛物罪进行了明确规定。高空抛物入刑,警示作用明显,将有效震慑相关行为,切实保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但杜绝高空抛物事件的发生,仅有法律上的严厉惩处还是不够的,虽然当前有关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规定已经比较清楚,但难点是如何找出高空抛物的具体实施人。找不出具体实施人,只是依法要求有可能实施高空抛物的公民承担民事责任,解决了高空抛物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但不利于有力遏制高空抛物风险,还会引起街坊邻里的诸多矛盾,消耗大量司法资源。因此,以预防为主,惩治为辅,让全社会形成拒绝高空抛物坠物的文明习惯和法治共识是必要的。
首先,公安机关对明显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高空抛物,做到“有案必立、应立尽立”,切实实现高空抛物“落地追人”。从法律上看,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行为犯,只要特定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即构成犯罪。高空抛物行为,不论是故意还是过失的,只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就应当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如果公安机关真的抓出一批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具体责任人,对高空抛物现象的遏制是很明显的,公安机关的作用不能被民事追责所替代。
其次,高层建筑的管理单位必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疏于防范、对高空抛物现象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制止的高层建筑管理单位,必须追究其民事责任。遏制高层抛物,事后打击是必要的,但事前预防更重要。当前,我国高层建筑比较多、人口聚集性很强,这一方面增加了高层抛物的风险和危害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集中采取措施预防高空抛物。比如,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设置必要的监控设施,对有关情况进行监控。视频监控的普及,对预防高空抛物有重要作用。
最后,要加强对高空抛物危害性的宣传,尤其是针对城乡接合部、县级市相关高层建筑住户的知识普及。当前,高空抛物惨剧多发,很大程度是因为城市化进程加快、新建商品房小区增加,大量群众住进了高层建筑,对高层建筑抛物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对此要加强宣传,让全社会都认识到高空抛物有害、有罪。
法律是社会的底线。无论是《刑法》《侵权责任法》,还是各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其共同目的都是为了有效追究侵权的法律责任和维护受害者的利益,依法处理高空坠物、抛物案件,减少和预防高空坠物、抛物的发生。我们不愿看到本可避免的案件发生,更不希望用严酷的刑罚来惩罚犯罪者,因为再多的惩罚也不能弥补受害者的痛。正如《双城记》的结尾:“我今日所做的事远比我往日的所作所为更好;我今日将享受的安息远比我所知的一切更好。”高空坠物伤人事件应该停止发生,愿我们未来可以在高楼之下不必担心受吓,缓步徐行,愿每一个人仰望长空都不必担惊受怕。
(代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