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9日


民法典小故事

《四平日报》(2021年8月9日) 08版

婚内夫妻一方单方举债,什么情况下属于个人债务?什么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011年,胡女士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工资卡被法院冻结。去了法院才知道,前夫在离婚前三次举债欠了7.5万元,逾期未还,债权人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胡女士与前夫共同承担债务。

胡女士觉得冤枉,三张欠条都发生在分居期间,检察机关认为,虽然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并未实际共同生活在一起,所借钱款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2019年6月,法院再审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判定由前夫一人承担其所借的7.5万元债务。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引入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原则,明确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判断标准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