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故事 |
婚内出轨致离婚,受害方能否获赔?
山西曾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女方发现男方出轨,考虑到孩子太小,女方没有提出离婚。未料,男方将第三者带回家中,女方保留了录音作为证据。之后,女方带着孩子回了娘家,双方开始分居。
两人分居多年,男方每个月都会去看孩子,带着孩子购物、玩耍。孩子考上大学后,女方选择离婚。但协议离婚期间,男方和他的家人多次到女方的工作单位闹事。女方不堪其扰,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离婚,男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判决离婚,但是驳回了女方提出的5万元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认为不符合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现行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司法解释的判定标准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说,婚内出轨并不等同于同居,不包括在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内。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就依据不构成同居的婚内出轨行为,判决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可类似情形下,也有不少法院依据现行婚姻法的规定,驳回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的请求。
如何处理婚内出轨引发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范围,在现行法律“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重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情形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不少律师认为,这有利于解决婚内出轨等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法院基于自由裁量权判决支持无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情况会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