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故事 |
2015年,西部某市审理了一起继承权纠纷,对同一份电脑打印的遗嘱,一审法院、二审法院作出了不同的判决结果。
该份打印遗嘱是一位李姓老人所留。老人与前妻有两个子女,再婚后买了一套房。在遗嘱中,老人将这套房子的一半,以及社会保险部门结算的费用,都留给了妻子。遗嘱的签名处,老人写了自己的名字并按了手印。
老人因病死亡后,其妻提起诉讼,要求按照遗嘱继承房产。但是老人的两个子女不同意,认为遗嘱不真实,是受继母胁迫所写,不具有法律效力;房子是父亲一人出资购买的,作为遗产应依继承法规定按份额划分。
该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打印遗嘱?打印遗嘱是不是自书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随着电脑的普及,不少老人开始使用打印遗嘱。现行继承法只对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作出了规定,并没有涉及打印遗嘱。民法典继承编则补上了这一空白点,除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之外,将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也列入到遗嘱的形式中,并对打印遗嘱的构成要件作出了要求,即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