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波,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220323197006230039,系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综合服务中心职工,因长期旷工不上班,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聘用合同中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经新兴乡党委会及综合服务中心职工大会研究决定,解除其与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综合服务中心事业聘用合同及人事劳动关系。
特此公告
伊通满族自治县新兴乡人民政府
2026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