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3日


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关于开展电动四轮车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告

《四平日报》(2026年4月23日) 02版

近年来,我市城区内电动四轮车无序增长,扰乱交通秩序,引发交通事故。为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遏制电动四轮车违法上道路行驶行为,保障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的通知》(工信部联装〔2018〕227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决定在主城区集中开展电动四轮车专项清理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以电动四轮车为重点,着力解决违法上路、事故高发、监管缺失等突出问题,坚决杜绝电动四轮车违法上路行驶,有效压降由此类车辆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

1.违规上路车辆: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依法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四轮车。

2.违法状态车辆:已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注册登记条件,但未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

3.交通违法行为:驾驶电动四轮车酒驾醉驾、违法载人、超员载客、闯红灯、逆行、随意穿插抢行、不按规定靠右侧(或辅道)行驶。

二、整治区域

四平市城区。

三、整治时间

即日起至5月31日,开展广泛的宣传引导、路面劝导和现场教育;6月1日起,对仍然违法上路行驶的电动四轮车,依法采取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和处以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达到报废标准的,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

四、处置标准

(一)在工信部《公告》目录内,符合机动车登记条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依据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处罚规定扣留机动车,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9分的处罚。无证驾驶机动车的,处以2000元罚款。

(二)不在工信部《公告》目录内,不符合机动车登记条件,不允许上道路行驶的电动四轮车,对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签订《交通安全管理承诺书》,告知禁止再次上路行驶。屡教不改的,依法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