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据完整 依法量刑 |
本报讯(记者 李雪 通讯员 路畅)近日,双辽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因车主忘锁车门引发的盗窃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今年5月14日早晨,邓某准备驾驶停放在家门口的轿车上班时,发现车内现金被盗。据邓某陈述,5月13日下班后,他因匆忙停车未锁车门,次日发现扶手箱零钱及副驾驶手扣内现金共丢失8090元,车内其他物品及车辆均无损坏。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勘验,发现车辆有被翻动过的痕迹,周边监控设备正对停车位置。民警随即调取了案发现场及周边的监控视频。监控显示,5月13日晚10点42分,一名背着编织袋的女子来到车旁,轻松拉开副驾驶车门,先后两次进入车内翻找财物,随后离开现场。经过走访排查,民警锁定该女子为刘某,并于次日将其抓获,在其衣物及随身布袋中查获现金共计8090元,与报案损失吻合。涉案现金当即被扣押,足额发还邓某。
7月,双辽市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对刘某提起公诉,指控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庭审中,刘某辩称这些现金是其老伴种地所得,自己并未实施盗窃行为。为查明真相,法院对公诉机关提交的各类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包括监控视频、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其长子证实,父亲患脑血栓无劳动能力,母亲精神不稳、无劳动能力,家中土地因涝灾绝收,仅靠低保生活,无能力提供涉案现金;司法鉴定确认刘某涉案时无精神疾病,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监控、搜查等视听资料直观呈现作案及查扣过程,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认定其盗窃事实。最终,法院认定,刘某的辩解与事实相悖且无证据支撑,不予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时综合考量:刘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被盗现金全部追缴返还,未造成实际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