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个人意愿 保障基本人权不受侵害 |
本报讯(记者 李雪 通讯员 郑悉越)近日,伊通人民法院营城子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
妻子是一名销售员,她的丈夫无所事事。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妻子悉心照料,父亲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妻子提出离婚时多次以言语威胁。第一次离婚时,两人签署了一份离婚协议:房子归妻子所有,但房贷也由她独自偿还;妻子支付给丈夫25万元作为补偿,8岁的孩子则归母亲抚养,父亲一次性支付10万元抚养费。由于抚养费与房款折抵,最终妻子给了丈夫15万元。本以为从此可以过上清净日子,没想到三年后孩子生病了,父亲竟把孩子的病归咎于母亲没有跟他复婚并施压。
最终,妻子被迫选择复婚,但为了保护自己和孩子的权益,她在复婚前签订了一份明确的婚前协议:双方收入归各自所有,财产互不干涉,婚后生活也互不打扰。然而,现实总是比纸上的条款复杂得多。复婚后,丈夫依然我行我素,甚至酒后与妻子有肢体冲突。为了避免更大的矛盾出现,也为了给孩子一个更好的学习环境,妻子带着孩子搬到了学校附近居住。即便分居了,这个男人仍频繁上门骚扰,严重影响了母子的生活质量。忍无可忍之下,妻子终于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这段痛苦不堪的婚姻关系。
在本案中,法官通过实地走访调查发现,这对夫妻的复婚完全是因为男方的威胁和恐吓,而非感情恢复的结果。男方长期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女方及其孩子的身心健康,破坏了家庭和谐。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