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里提到的基层工作经历指的是:在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或村(居委会)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工作过(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在此列)。军转干部在军队团和相当团以下单位工作过,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在市(地、州、盟)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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