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3日


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生活方式
——《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解读

《四平日报》(2023年4月13日) 02版

修改后的《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为方便各行各业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和掌握《条例》,本报邀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尤亚东同志,就《条例》有关事项进行专门解读。

背景: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的现实所需

原《四平市爱国卫生条例》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5年来,我市爱国卫生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尤其是新冠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给爱国卫生工作带来许多新问题、新挑战,原《条例》规定的一些行政管理制度和措施与当前爱国卫生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对原《条例》作相应修改完善,以巩固我市国家级卫生城市创建成果,更好适应国家级卫生城市常态化管理的现实需要,为谱写我市爱国卫生运动新篇章提供强有力法治保障。

过程: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生动实践

自2022年5月启动修改到公布实施,历时11个月完成。期间,在市委正确领导下,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坚持为民立法、立法为民,坚持问题导向,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多方听取意见建议,严肃认真开展论证,反复进行修改完善。2022年9月29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条例》,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合法性、正当性、操作性、规范性以及体例结构、文字表述等共提出意见、建议38条。会后,市人大教科文卫委进行了逐条研究及反馈,并再次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建议17条。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反复研究论证,充分借鉴采纳了40条意见、建议,并结合本市实际做了修改完善后,向社会公众、县(市)区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医疗卫生机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学校、企业等征集意见、建议32条,借鉴采纳22条。2022年12月29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2023年4月4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条例》。

内容:以高质量立法推动爱国卫生运动高质量开展

较比原《条例》,修改后的《条例》共六章四十条,有以下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坚持守正创新。爱国卫生运动是将卫生工作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伟大创举,要义在于预防为主、全民参与。《条例》坚持守正创新原则,删除了一些操作性不强的规定,保留了一些切实可行的规定,根据实际需要重新设置一些规定。如针对三年来新冠疫情给社会治理带来的问题,在第九条规定“在发生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公民应当遵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得损害他人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等。

二是坚持突出重点。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已经不仅仅是环境卫生治理与保护,而是更加注重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管理。《条例》本着从环境卫生治理向全面社会健康管理转变理念,在第二章用十一条对“健康教育与促进”作出专门规定,明确了公民个人、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教育主管部门及学校、体育主管部门、用人单位、新闻媒体在健康教育与促进方面的职责。

三是强化监督考核。针对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不落实爱国卫生职责的问题,《条例》第五章用五条创设性规定了爱国卫生工作考核机制、考核方式、考核结果运用等内容,为我市国家级卫生城市常态化管理提供了遵循。

四是细化法律责任。为体现《条例》的刚性和约束力,《条例》第六章用五条对“法律责任”作出专门规定。其中,对随意便溺、吐痰,乱扔果皮果核、纸屑、烟蒂、口香糖、塑料包装物等废弃物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对乱倒污水、建筑垃圾、污物粪便,乱弃动物尸体,抛撒和焚烧冥纸,在楼道内乱堆乱放杂物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损坏公共卫生设施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