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查结果的公示 |
依据《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与管理办法》和《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评价细则(2021版)》,参照《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省级评审操作指南(2021版)》,我市于2022年12月5日至12月30日对市级创建工作进行评估自查。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接受群众监督,现将《四平市创建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自查报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3年1月28日至2月10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来函等方式向市食安办反馈意见建议。
电话:0434-3599926,7786035
邮箱:spsyab@163.com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