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平市市区共享单车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
(上接一版)(四)及时调度、维护车辆,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
(五)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六)收取预付款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七)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向社会公开投诉途径、处理方式和办结时限,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
(二)转让、出租运营配额;
(三)擅自增加、减少车辆投入数量;
(四)向用户收取押金。
第十五条 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逆行;
(二)载人;
(三)骑行横过机动车道;
(四)进入高架桥、隧道等城市快速路及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区域;
(五)违规停放车辆;
(六)占用、改装车辆;
(七)故意损毁车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经营者签订行政管理协议,明确车辆投放、运营配额调整、管理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服务质量考核制度,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定期对经营者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动态调整共享单车运营配额的依据。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经营者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文明用车、安全骑行等方面的宣传教育,为共享单车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将线上平台相关信息接入数字城管监管服务平台,实现车辆投入、使用、停放、更新、退出等信息实时查询、动态监管、智能调控和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 经营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告,退还用户预付资金余额,回收车辆,拆除相应设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经营者在本市办理商事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二十二条 鼓励经营者签订行业联合公约,加强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明确对不遵守服务协议约定的用户实施联合限制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共享单车违反本条例规定停放,影响市容环境或者妨碍其他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符合法定代履行情形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实施代履行,相关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运营配额从事运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求建设停放设施或者未应用电子围栏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车辆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减运营配额。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回车辆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车五十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未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车辆或者擅自增加、减少车辆投入数量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辆车五十元处以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户骑行共享单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占用、改装或者故意损毁车辆,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