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平市市区共享单车管理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共享单车发展,加强共享单车管理,优化交通出行结构,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要,维护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区共享单车的运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共享单车,是指经营者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为用户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人力营运自行车。
第三条 共享单车发展坚持总量控制、鼓励创新、规范有序、服务为本、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是共享单车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共享单车行业规范发展。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共享单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车辆配额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共享单车停车设施规划并指导建设、车辆登记和停放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共享单车交通违法行为,维护交通秩序。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共享单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共享单车运营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章 运营规范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众交通出行需求、道路公共资源利用、停放设施承载能力等因素,提出共享单车总量指标,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共享单车总量指标,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方式,核定经营者的运营配额。
运营配额期限为3年。期限届满的,应当重新核定。但同等条件下原经营者具有优先权。
第八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无偿收回部分或全部运营配额:
(一)取得运营配额之日起2个月内未完成相应数量车辆投入的;
(二)转让、出租运营配额的;
(三)车辆投入与管理协议被终止或者解除的;
(四)运营配额期限届满的;
(五)因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终止经营的。
经营者应当自运营配额被收回之日起10日内回收已投入的相应车辆,并书面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持运营配额证明和车辆二维码,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共享单车专用车牌。
第十条 经营者取得运营配额和专用车牌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一条 共享单车停放区应当按照安全、便民、因地制宜的原则设置。
城市重要商业区域、公共服务区域、交通枢纽、居住区、旅游景区等场所周边应当设置共享单车停放区。
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要求,在共享单车停放区建设停放设施,并应用电子围栏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用户停放车辆。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和使用;
(二)投入车辆符合国家、行业的安全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数字编码和实时定位、精确查找功能;
(三)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计费方式和标准、服务质量、车辆停放等事项;(下转四版)